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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4 10:10:15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重发后,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调整了管理机构名称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整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市国土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县房管局”调整为“区住建委”。
  二、明确了污水井为公共部位
  楼栋外污水井为楼栋内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明确将其纳入共用部位。
  三、更新了引用的文件依据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文件的更换《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3〕6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已到期作废,并重新进行修订,替换为《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津党办发〔201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规〔2020〕15号)。
  四、延长了文件有效期
  根据本市管理实际情况,文件的有效期更改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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